从一次又一次瓦斯爆炸说起
——如何认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2007年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一平垣乡余家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矿工遇难。
2007年4月16日,河南宝丰县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3人死亡。
2007年4月19日,河北省邯郸峰峰集团大淑村煤矿发生气体爆炸,造成11人死亡,6人失踪。发生瓦斯突发事故,11人死亡
2007年4月20日,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煤矿
死亡仍在继续……
2007年以来的一段时间煤矿事故似乎较去年有所下降,但近期发生的几起矿难表明,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以上只是其中一些矿难的回放。
近年来,尽管政府对安全问题三令五申,类似的矿难却接二连三地发生,以至于所有的言说都显得太过苍白。围绕频发的矿难,媒体的评论、舆论的谴责、政府的整顿,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切,不可谓不严厉,但矿难依然就这么不断地出现。从救援过程中的一些情况看,如果不是煤尘太厚,如果不是瓦斯浓度超标,如果不是违章作业,劳动纪律涣散,如果不是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如果能及时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如果矿工的自救能力很强,如果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矿难是不是可以避免,至少损伤不致如此惨重。
当又一次矿难来临,又一次面对惨不忍睹的现场,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矿难不断?为什么事故的原因大致相同?我们的安全生产到底怎么了?
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及影响
安全生产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十五"期间,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改革调整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安全投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2003年起,事故总量开始下降,大部分行业领域和省区安全状况比较稳定。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认清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主要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遏制,煤矿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事故总量过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目前全国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没有这么多。全国汽车量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加油站7万多座,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1.44万处。每天民航起落飞机1万多架次,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大小船只150多万艘。近10年来,我国每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0多万起,造成12万多人死亡,70多万人受伤,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约为2500亿元。按国际劳工组织的测算方法,我国仅工矿业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占GDP的4%左右,损失相当惊人。大约每亿元GDP死亡1人,是发达国家的14倍;约每万居民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10万人死亡率是发达国家平均值的2.5倍;交通万车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12倍;目前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球的79%。全国每生产100万吨煤就有3人丧生,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20倍、印度的10倍。
安全事故中逝者生命的消失,伤者身残的痛苦,以及其家属们悲苦的绝望,由此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不容低估。
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近几年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多,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造成赔偿困难;有的安全生产事故在认定赔偿标准方面争议较大,赔偿支付久拖不决。凡此种种,导致死伤者家属频频上访请愿。有的背井离乡,拖儿带女,游荡在大中城市,流落在街头巷尾,诉说着家庭的不幸和生活的辛酸,表达着自己心中的不满,这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有的家属因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相互串联,堵塞铁路公路交通要道,冲击党政机关,直接向党向政府施压,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直接检验。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首先要关爱生命。坚持以人为本,最基本、最重要的体现,首先应当是对人的生命存在的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就会造成近万百万个家庭支离破碎、残缺不全;10年之间,约有上亿人遭受失去亲人的痛苦或伤残病症的折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人的生命健康缺乏有效的保障,长期沉浸在丧父失子的巨大痛苦之中,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社会就无法安定和谐。只有人的生命健康首先得到切实的保证,人民群众才能充分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一个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才有形成的基础。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必须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最为基本的任务,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衡量和谐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置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研究、部署。
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原因
导致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首先,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有着密切关联。在农业经济为主时期和工业化初期,生产伤亡事故较少;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事故也呈快速上升趋势;进入工业化后期,事故开始大幅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美国、德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大致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周期。当前我们国家整体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是这个发展阶段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到了工业化中期阶段,主要强调规模扩大,而不是强调质量提升。在工业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包括能源、重化工业的发展强调的是数量。数量的扩张必然产生了大量的安全生产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的相关性体现在:随着经济发展,产业集中度提高,产业集中度高的概念就是大企业在产业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大,而规模大的企业一般来说安全生产水平要好。最典型的就是三个产业结构比例的变化。先是第一产业占主导,然后是一二次产业共同主导。到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第二产业占的比例最大。这个阶段,事故发生率最高。这正是我们国家目前所处的阶段。如果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所占比例增大,安全事故发生率又会下降,因为,三产产生的安全事故本身就很少。工业大国第二产业占的比例本身就大,安全事故高发是工业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其次,从企业竞争角度来说,它和我们企业惯用的竞争模式是相关的。总体来说,我们企业的竞争是采取以低成本为基础的竞争模式。(我们知道竞争模式至少有两大类:一个是低成本,一个是差异化。差异化是别人做不了我来做;低成本是别人能做,我做的成本低。)中国企业的低成本竞争模式就产生了安全问题,把利润放在第一位,忽视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会的责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
第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监管水平也慢慢在提高。现在我们到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监管水平也还没有达到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阶段。
另外,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松懈,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还非常突出。
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问题必然很突出。我们国家的特点是人口太多,地区又太大。13亿人口同时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相当于整个欧洲在同时搞工业化,甚至整个欧洲都达不到这个数量,以前欧洲走工业化道路时人口只有五六个亿。整个欧洲都搞工业化,对能源的需求量、依赖量非常大,而欧洲整个工业化过程是上百年,我们又是短期的工业化。这种背景下,很多问题是难免的。
三、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依照上面的分析,到了现在这个阶段,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呢?
当然,我们的核心工作是推动整个国家的工业化周期缩短,推动企业家观念的转变,缩短企业成长的时间,使其尽快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当前,我们的产业和企业必须从低成本竞争模式转向差异化发展模式。正是基于此,我们现在提出自主创新。当然,这个自主创新不仅仅是一般的技术创新,还包括社会责任观念、现代化以及管理创新等等。政府和社会各方应合力促进企业重视形象问题,重视社会责任,重视安全生产。
2005年元月二日,温家宝总理专程来到陕西省铜川矿区看望了11.28矿难职工家属。当他看到家属对失去亲人深深的怀念时,温总理的眼眶泪花闪烁,他说,爱护每一个矿工的生命,让大家都平安地下井,平安地回家,煤炭工人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这不仅仅是一国总理在表达一个人的个人情感,他是在用这样一个姿态表示政府对这一普遍现象的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加强安全生产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从总体上看,如前所述,我国现在尚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多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容易高发、频发,正处在安全事故多发期。
但“易发”并不必然等于“高发”、“多发”和“频发”。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不仅有后发优势,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同时还具有特殊的制度优势、政治优势。只要我们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思路对头,真抓实干,就能缩短西方国家普遍经历的安全周期。用几年、十几年时间,走过西方国家几十年走过的路,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任何无所作为的认识都是没有根据的。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另外,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使“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这一目标,与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一致的,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十一五”期间,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同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较大幅度地降低事故总量,把安全生产纳入较为完善的法治轨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因此,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一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这个方针,首先要把安全摆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等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和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权责一致、重心下移。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工矿企业,落实到车间和井下区队、班组、岗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厉行责任追究。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搞好职工培训;都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监管监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职责定位,推动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直属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地方政府负有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和规范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要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关系,建立事业编制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三是严格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组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依法治安”的舆论环境正在形成,关键在于贯彻执行,用法律来规范各级政府、企业、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企业要有法必依,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就是违法犯法。政府部门要执法必严,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要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法律手段,依法严惩重特大事故责任人,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要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要形成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企业、国家、地方和社会多渠道的安全投入机制。企业要依法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依法整顿和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止出现新的隐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领域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示范工程、安全信息通讯、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文化、教育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要用更严格的制度、更坚决的措施,集中力量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努力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工作两个阶段性目标: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要把国务院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高煤矿防范瓦斯事故的能力;整治煤矿开采秩序,整合煤炭资源,调整改造中小煤矿。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的配套细则,规范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三个关键环节,落实安全培训、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监督举报、查处腐败和专家安全评估五项安全保障制度,把事故防范工作抓实抓细。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危化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剧毒溶剂等生产、储运环节的安全监管,解决好安全防护距离不够企业的“转停搬关”问题。非煤矿山要继续整顿治理非法采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六是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和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框架下,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全国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矿山、危化品、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电力、核工业、旅游以及医疗救护等专业性应急救援子系统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依托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形成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国家、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防范、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
另外,安全是企业和社会永恒的主题。实现安全生产要依靠职工群众,依靠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要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积极推进和完善工商保险。保障职工和公民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以生命和健康作为代价获得的发展,绝对不是我们所要的发展。安全发展,必须让中央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决心,尽快地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任何与尊重公民的生命价值和个体尊严相背离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处。我们想信,当对安全的重视,对生命的重视,对个体尊严的重视,对法律的重视,渐渐从黑心矿主和“官煤结合”的官员的眼角弥漫到整个社会,安全劳动带来的快乐才会在每个人心中绽放花朵。
作者:石家庄市社会科学院 刘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