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财产的保护神
合法财产的保护神
――加强对《物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今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部《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历时13年,跨越了九届、十届人大,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审议了8次,公开向社会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前所未有,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那么《物权法》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关系?《物权法》出台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的内容需要我们着重理解和掌握呢?
《物权法》和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都与《物权法》息息相关。让我们来看一看《物权法》的规定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吧。
每个人早晨起床,要穿自己的衣服,对这衣服享有的物权就是财产所有权;要吃饭、吃菜,对这粮食、蔬菜的物权也是财产所有权。享有了这件衣服的所有权,享有了这些粮食、蔬菜的所有权,你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财产。
你出了门,走在城市的大街上,这占用的是国有土地,国家享有所有权;你走到农村的乡间小路,这占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
你与邻居之间存在相邻关系,你在通风、采光、装修等方面,都应依法行事,不要妨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结婚之前,你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享有单独的所有权;结婚之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共同共有的共有权。
如果你是一个农民,你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麦子、玉米、大豆、高粱等,因为你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你对自己分得的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怕别人抢占了你的宅基地,因为《物权法》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你是一个城里人,购买了商品房,你取得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你就有了对这座房子的物权,对自己专有的面积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对整栋建筑物享有管理权。
如果你要加工服装、修理车辆等,一旦你不支付费用,那么成衣店和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就会留置你的财产,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你仍然不能支付加工费,那他们就可以与你协商折价、拍卖你的财产,用以支付加工费。
即使是抵押权和质权也并非距离我们遥远,如果你一旦需要借贷,那么就可能需要设立质押和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否则人家不借给你。
或许你要借钱给别人,为了把握起见,不妨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避免借款人借而不还,白白损失自己的钱财。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如果离开了物权,就无法生存发展,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物权法》是我们合法财产的保护神。
《物权法》出台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几年前,在北京发生过一位老人手持《宪法》阻止拆迁,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还是没保住的事情。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哪些是私有财产?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宪法原则才能变成实在的权利,否则,宪法权利就可能落空。
一般而言,财产权有四大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目前,债权主要有《合同法》保护,知识产权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保护,股权有《公司法》、《证券法》保护,唯独最基本、最普遍的物权没有专门法律调整。没有《物权法》,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就不完整,宪法权利就不能完全实现。
其实,20年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此后制定的许多法律,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都有大量物权规范。司法实践中,早已在自觉运用《物权法》的一般理论和规则处理案件。只是由于理论和实践尚不成熟,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上制定统一的原则。
通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社会财富总量有巨大增长,法人、个人拥有的财产从数量到种类也有明显增加;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紧密,也更加复杂。财产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对这些财产关系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界定。
可以说,无论是《物权法》的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的迫切需要,《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首先,《物权法》的出台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党的十五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确定下来,使之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革。这些年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下降,但是它的实力却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国防工业、石油化工、航天航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重要资源开发、重大装备制造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直保持着控制力。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对外贸易的新生力军。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次,《物权法》的出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利于减少纠纷,化解矛盾,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物权法》的出台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基础在于保护合法财产。不论是谁,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都要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不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形成和壮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共同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物权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明确财产权的归属,平息和制止纠纷。《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法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其主要的作用就是明确财产权的归属,平息和制止纠纷。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里所说的“名分”,就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属于谁。山里的野兔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出现,百人竞逐;而街市上卖兔子的很多,却连小偷也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归属已定,谁要擅自拿取,就会触犯法律。这是“定分止争”的作用。
其二,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只有把物的使用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才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产生更大的财富。如果没有《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人们就会担心并尽力地隐藏自己的财产,从而使得财产的利用和流转变得相当困难。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人们的财产不受保护而被他人随意剥夺和使用,就不会有人对这些财产进行完善和保护。此外,如果没有《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就难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价值,促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等不动产的高效利用。
其三,保护合法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我国古代圣贤孟子有句名言,“有恒产者有恒心。”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也说过类似的话,“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激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促动起人类的激情。”《物权法》规定,只要公民创造出的财富是合法的,就会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一样得到平等的保护,这样可以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创造力,推动社会发展。因为,民法制度尤其是物权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激活社会的创造力最有效的手段。
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认识“物”和“物权”
什么是“物”呢?法律上讲的“物”,主要指的是有体物,就是有形体的、能为人们所控制的、有价值的物。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像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而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则属于动产。
什么是“物权”呢?顾名思义,物权就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通俗点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物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比如说,你在商场买一台海尔冰箱,虽然已经付过款了,商场库房里面也有好多冰箱,但在你提货之前,你的物权并不能确定,因为库房里的冰箱只是种类物,并不能确定里面的哪一台海尔冰箱是你购买的。一旦冰箱从库房提出来,送到你家里,这台冰箱同库房里面的其他冰箱就区分了出来,就成了特定物,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说你就这台特定的冰箱享有了物权。
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权。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物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的同意、不经过任何人的介入,就可以进行处置。比如说,你买了一个苹果,你就对它享有物权,可以直接支配和控制,你可以吃掉这个苹果,可以把它送给别人,可以用它和别人交换,也可以把它丢掉;再比如你拥有一套房产,你可以自己住,也可以把房子出租出去,也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赠送他人。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也叫“对世权”,不容许任何人侵犯或者妨碍物权人权利的行使。西方有一句法律谚语:“穷人的房屋虽然破旧,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一家人住在房子里,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往里面闯。房屋大门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房屋大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中的一条:要么是物权人同意,要么持有搜查证。
正确理解和掌握物权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首先来看所有权。你买了辆自行车,骑着它去上班,你对自行车享有所有权;用手机和他人联系,你对自己的手机享有所有权;工作了一个月,工资拿到手里,你对自己一个月的收入也享有所有权,等等。所有权就是指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着重理解:
一是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这就难免会涉及到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问题。因此《物权法》规定:对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了加强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样的规定,除了让失地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他们失去土地这一经济来源后,也可以依靠社会保障,来解决吃饭、穿衣、医疗、养老等问题,以此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所以称为“区分所有权”是因为业主对建筑物不同部分拥有的权利是不相同的,有所区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大家可能看过一个小品,名字叫做《装修》。一家装修把隔壁邻居家的墙壁凿透了,另一家装修房顶,把楼上邻居家的地板给钻通了。虽然情节有些夸张,但这部小品很形象地说明,即使你对自己的房子享有专有所有权,但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的,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损害。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公共道路、走廊、电梯、公共绿地等,享有共有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比如说,你住高层,有使用电梯的权利,也有交纳电梯费的义务,如果你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但并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纳电梯费。
关于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举个例子:你有一幅古画,交由朋友甲保管,但甲却把这幅古画以市场价卖给了乙,而乙呢,以为这幅古画就是甲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乙就善意取得了这幅古画的所有权,你就不可以再对古画行使所有权了。《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时你可能会问:那我的权利受到损害,怎样才能保护我的利益呢?别着急,《物权法》还做了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你可以向朋友甲要求赔偿。
关于遗失物的规定。每个人可能都有过丢东西的经历,小到一枚硬币、钥匙、书本,大到笔记本电脑、行李箱,如果幸运的话,有人拾到你的遗失物,给你送回来,完璧归赵。如果别人拾到了你的遗失物,该不该给拾得人费用呢?《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再来看用益物权
形象一点来说,用益物权就是你对别人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耕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承包期间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些规定极大保护了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益,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和农民增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于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是70年,人们就比较担心,土地是国家的,如果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国家会不会收回去?《物权法》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做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把自己的宅基地转卖或租出去了,就不可以再要求分得新的宅基地。如果你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这样的话,你就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地役权,指的是为了增加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按照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比如说,我承包了一块耕地,但是浇水不方便,需要借用临近耕地来通一条水渠,才能使我这块耕地得到灌溉,那么这时候我就可以和临近耕地的承包人签订一个 “地役权合同”,我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他承包的耕地中通一条水渠来灌溉我的耕地。虽然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但是最好还是登记一下,因为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临近耕地的承包人把他的耕地转包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你们有地役权合同,你们的合同又没有登记,那么你就不可以再使用第三人承包的耕地了,除非你再和第三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
最后来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又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比如说抵押贷款。企业把自己的机器设备等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出钱来。这时银行就对企业抵押的机器设备拥有了抵押权,当企业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就可以把企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实现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权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比如说你向朋友甲借了一万元钱,为了保证按时还钱,把自己的一枚钻戒押到了甲那里,这时甲就有了质权,是质权人,钻戒是质物,你是出质人。一旦你到期不能偿还甲的钱,甲就有权利优先就你的钻戒受偿。
质权区别于抵押权的地方是,质权必须转移占有,必须把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而抵押权一般都在不动产或机动车、船舶等较大动产上设立,不转移物的占有。
留置权。在一些加工、保管、修理等经济活动当中,可能会涉及到留置权。比如你有一辆汽车放在修理厂里修理,如果你拖欠修理厂的费用,那么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车。之后,修理厂应当和汽车的主人约定债务履行的期限,一般这个期限应不少于两个月。到期后如果你还不能偿还债务的,修理厂就可以把这辆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从中支付债款。
《物权法》,这部承载着全体人民希望的民事基本法律,即将披挂上阵,从此担负起其维护人权和法治的神圣使命。有了《物权法》,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将更加巩固,生产生活秩序将更加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将更加和谐,我们的生活将更加理性,其意义怎么评价都不过分。《物权法》,不愧为合法财产的保护神!
作者:石家庄市社会科学院 刘微鹏